本會章程

澳台青年交流促進會

為公佈的目的,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,存放於本署之“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”第2/2018/ASS檔案組第101號,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。
澳台青年交流促進會
章程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
名稱
本會中文名稱為“澳台青年交流促進會”。英文名稱為“ Macao & Taiwan Youth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”。英文簡稱為“MTYEPA”。
第二條
宗旨
本會為非牟利機構,宗旨為加強澳門與台灣地區在文化及青年事務等方面的交流,進一步深化海峽兩岸暨澳門地區的合作;宏揚中華文化,推動兩岸和平發展;廣泛團結澳門青年,凝聚、鍛煉與培育澳門青年人才。
第三條
會址
澳門友誼大馬路1017號南方大廈3樓G
第二章
會員
第四條
會員資格
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,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,並繳納入會費後,方可成為會員。
(二)本會的會員年齡須介乎18至45歲之間的青年人,以個人身份參加,入會須履行申請手續。
第五條
會員權利及義務
(一)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。
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。
第三章
組織機構
第六條
機構
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第七條
會員大會
(一)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權力機關,設會長一名、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,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,每屆任期兩年,只可連選連任一次。
(二)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。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,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。
(三)召開會員大會時,由會長主持。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,方能生效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(四)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、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;決定會務方針;修改章程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;選舉及任免組織架構各成員。
(五)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解散本會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第八條
理事會
(一)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,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,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,開展各項會務活動。
(二)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、秘書及理事各若干名,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,每屆任期兩年,只可連選連任一次;理事長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工作;副理事長需協助理事長分擔會務工作。
(三)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(四)理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。
第九條
監事會
(一)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,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,並向會員大會報告。
(二)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,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,每屆任期兩年,只可連選連任一次。
(三)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第四章
經費
第十條
經費
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,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